产权拍卖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经工商局第331000-2013-0089号备案,我公司拟定于2013年9月29日下午3:30时整在台州市新台州大厦432室公开拍卖两艘巡逻艇(海巡1111、海巡1155),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拍卖标的、底价及保证金
本次拍卖标的为两艘报废巡逻艇(“海巡1111”、“海巡1155”)捆绑拍卖,拍卖成交后需对船舶进行拆解。拍卖底价44.50万元(不设保留价),竞买保证金10万元。
船名 |
材质 |
总长 |
型宽 |
型深 |
主机/功率 |
建成日期 |
海巡1111 |
钢质 |
37.85米 |
7.20米 |
3.84米 |
内燃机/441KW |
1987.11.1 |
海巡1155 |
钢质 |
18米 |
4.4米 |
2.1米 |
内燃机/210.4KW |
1990.3.10 |
二、 拍卖方式
采用增价拍卖方式。
三、 付款方式
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
四、 受让人条件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良好的商业信用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
五、 报名须知
凡报名者企业法人须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委托书与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公司章程与相关决议及企业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报名时缴付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帐号:900101040022292
开户单位: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六、 报名时间:自公告日起至2013年9月 26 日17:00时止(节假日除外)。
展示时间:2013年9月 24日至9月25日;
展示地址:“海巡1111”:玉环县大麦屿街道港航支持系统·玉环海事处工作船码头;“海巡1155”:椒江沿海造船基地第七基块·万隆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七、 报名地点、电话:台州市新台州大厦四楼417室,0576-88685180、88829331 监督电话:88517539 详情登陆 www.tzpre.com www.zjctah.com
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浙江城乡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转 让 产 权 相 关 信 息
项目名称 |
巡逻艇(海巡1111、海巡1155)捆绑拍卖 |
项目编号 |
台产挂[2013]08号 |
挂牌价格 |
44.50万元 |
地域 |
台州 |
基本情况 |
申请人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 | |||
标的单位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 | ||||
单位类型 |
行政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王军 |
地 址 |
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西路26号 | ||
标的概述 |
船舶 |
海巡1111 |
海巡1155 | ||
材质 |
钢质 |
钢质 | |||
总长、型宽、型深(米) |
37.85*7.20*3.84 |
18*4.4*2.1 | |||
总吨位 |
254 |
37 | |||
净吨位 |
76 |
13 | |||
主机类型 |
内燃机 |
内燃机 | |||
功率 |
441KW |
210.4KW | |||
建成日期 |
1987.11.1 |
1990.3.10 | |||
其它信息披露: |
1、最终受让方自行提船,提船所需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受让的船舶必须在台州市范围内进行拆解,拆解期限至2013年11月30日,拆解完成须提交拆解证明书。 3、竞买保证金10万元,在竞标后转为拆解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受让方拆解完成提交拆解证明书,转让方确认后方可退还保证金10万元(不计息)。 |
公告挂牌 |
1、 公告挂牌期:自2013年9月 17 日报刊公告日(即挂牌起始日)至2013年 9月 26 日下午5时整止。 2、 公告挂牌期间,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受让意向人报名,则按公告规定实施拍卖转让。 3、 受让报名: 1)产权交易有关资料。 2)填写产权受让意向书等。 3)签订保证金协议,并缴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人应在报名期间 9月 17日至 9 月 26 (节假日除外)到台州市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附带企业章程、相关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自然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 | |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出资监管单位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批复文件号: 浙海财会[2011]325号《关于台州海事局船舶报废处置的批复》 批复主要内容: 同意报废。 内部决策文件:台海[2011]44号《关于“海巡1111”等6艘船艇报废的请示》 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内容:要求报废。 |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事务所 |
台州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账面值(万元) |
203.05 | |
评估结果(万元) |
44.30 | |
评估基准日 |
2013年8月15日 | |
对受让方的要求 |
受让人应当是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良好的商业信用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