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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颐景名苑”89套房屋
项目编号台产挂(2014)18号    项目名称第二期“颐景名苑”89套房屋   阅读4799 次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08日   所在区域    转让底价(万元)    出让比例    交易类别  

拍 卖 公 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经工商第331000-2014-0039号备案,定于2014830日下午2:00时在台州金海岸演艺厅公开拍卖“颐景名苑” 89套返还安置套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拍卖标的简况、起拍价:

颐景名苑位于台州市白云山西路与台州大道交汇处,毗邻学院路小学、台州外国语学校及台州高教园区等,小区系方远房产建设开发,配套设施完善。本次拍卖颐景名苑5#6#30#36#37#五幢房屋其中89套房屋,每套建筑面积约120㎡,且均配地下储藏室,以套为单位,分套拍卖,起拍价62-132万元/套不等。具体详见《拍卖套房一览表》。

二、拍卖方式:采用增价拍卖,设保留价,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者成交。

三、展示时间、地点: 2014828日至29日,现场展示。

四、报名时间、地点:自公告之日起至201482917时止,台州市新台州大厦四楼417室(产交所)。

五、报名须知报名者须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10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19900101040022292 ,开户单位: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拍卖结束后,未中拍者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六、其他事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买受人可申请成交总额最高70%的银行按揭贷款。

联系电话:88685180  88685177  88829353  88829352   工商监督电话:88517507

网址:www.tzpre.com     www.zjctah.com     

                                                     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浙江城乡拍卖有限公司

O一四年八月八日

 

 

 

本公司受台州高等教育区块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对“颐景名苑” 89套返还安置部分套房向全社会公开拍卖,本着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拍卖须知,买卖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              拍卖标的物的概况:

“颐景名苑”位于台州市西商务区白云山西路与台州大道交汇处,毗邻学院路小学、台州外国语学校及台州高教园区等,小区系方远房产开发,总占地面积164437㎡,总建筑面积约320000㎡,配套设施完善。现拍卖该小区5#6#30#36#37#五幢房屋其中89套房屋,具体房号、面积、起拍价等详见《拍卖套房一览表》。

二、标的瑕疵及相关事宜特别说明:

1)、本次拍卖标的系台州市高等教育区块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开发的回购拆迁安置剩余商品房。

2)、拍卖标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 70年,实际年限以日后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终止日期为准。

3)、本次拍卖套房已通水,电表安装、煤气管道、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电话等已预留管线,办理产权证后,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并承担相关费用。

4)、本次拍卖套房物业维修基金按照政府部门规定地上70/,地下50/㎡收取,物业管理费按照每月1.8/㎡收取,具体以相关部门文件及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为准,该费用由买受人负责支付。

5)、交付: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款项后,凭《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证受理单》由委托人委托方远房产公司负责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6)、产权办证:拍卖成交,买受人取得相关资料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凭《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发票、身份证、户籍证明等到椒江区办证中心办理产权证。若因买受人原因逾期不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责任及滞纳金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产权办证税费:本次拍卖标的成交价为净值,不包括套房在办证过程中所需的契税、印花税、手续费及工本费等费用。

8)、本次拍卖标的以套为单位,分套拍卖,且各套均配备地下储藏室或地下车房,详见《拍卖套房一览表》,其中配备“人防”地下储藏室的套房,其“人防”地下储藏室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及产权证书。拍卖成交后,该买受人应与方远房产公司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使用费按照1万元/只计算(具体详见《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其他地下储藏室或地下车房均在产权证内登记。

9)、《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套房价格按照拍卖成交总价减去人防或非人防地下储藏室、地下车房、半地下储藏室价格(统一价格为1万元/只)计算。

10)、本次拍卖套房地下储藏室或地下车房内根据设计要求分布相关管道、设施、设备,买受人负有保护和协助维修之义务。

11)、本次拍卖套房为现房,房屋现状以现场展示为准,拍卖前竞买人应自行到拍卖标的现场勘查了解相关情况,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期限内,竞买人均有权向本公司或委托人了解拍卖标的具体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竞买人已接受本须知及该标的的一切现状。未咨询或对标的不了解而参加竞拍的责任自负。

12)、本公司所发表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及相关资料中介绍的拍卖标的面积、数量等仅供参考,其实际面积以房地产及土地管理部门实测登记发证面积为准,办证时如果与本须知载明面积不符,最终不影响拍卖成交及成交价格。

三、竞买对象及报名办法

①、竞买对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均可报名参加竞价

②、保证金缴纳:竞买人必须在2014829日前缴纳拍卖保证金10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19900101040022292 ,开户单位: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③、竞买手续办理:竞买人必须在2014829日前,个人凭身份证,单位的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代码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承办人身份证、企业公章等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缴纳保证金但逾期未办理竞买手续者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人拍卖前提供的名称作为成交后的最终买受人,不得变更。

④、拍卖结束,拍卖成交者,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买受人办理房地产证后凭该产权证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退还(不计息)。未中拍者在三个工作日后凭保证金收据到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四、拍卖时间、地点:本次拍卖会将于2014830日下午2:00时在台州金海岸演艺厅(台州广场中路58号,即市民广场群艺馆)举行。

五、竞买号牌领取:竞买人在拍卖会当日下午2:00前凭身份证及保证金收据领取竞价号牌,凭券入场,参加竞买。竞价号牌代表竞买人资格,必须妥善保管,若损坏、遗失责任自负。迟到或不参与竞买者,视为自动放弃。

拍卖方式:采用增价拍卖形式,设保留价,即先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竞买(低于加价幅度的竞价无效;高于加价幅度的竞价应在举牌的同时口头报价,口头报价应是整数或加价幅度的倍数)。竞买人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的以拍卖师三次报价后落槌表示成交。未达到保留价的,拍卖师宣布流拍。竞价过程中,拍卖师有权调整加价幅度。

七、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八、本次拍卖标的报名套数与拍卖套数比例若达不到1.51的,则拍卖人与委托人有权减少拍卖套数和重新确定拍卖顺序。若遇特殊情况,拍卖人与委托人有权取消或延迟本次拍卖会,对竞买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竞买人自负。

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在五个工作日内与方远房产公司(地址:椒江区市府大道298号,方远国际大酒店东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方远·颐景名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买受人若不签订上述文件或合同的,没收竞买保证金,并按《拍卖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付款方式: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必须在201495日前首付30%的成交款(不含竞买保证金),余款2014918日前付清。若需要银行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提交相关资料,并在95日前付清相应比例的首付款,所有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应在2014916日前办理完毕。经银行审核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买受人,则应在2014918日前以现金形式付清全部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支付帐号在拍卖成交后由委托人提供。

十一、违约责任: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若不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方远·颐景名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付清拍卖成交款的,拍卖人有权取消本次拍卖成交合同,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按照《拍卖法》规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十二、会场秩序: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叫价竞买,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的竞拍工作,更不得有恶意串通、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本次拍卖,拍卖人仅就本次拍卖标的价格进行确认,不担保其他责任。

十四、本次拍卖已报工商管理机关备案。  举报电话:0576-88517507

十五、本拍卖须知解释权归拍卖人,拍卖须知内容有补充或调整的以书面形式在拍卖会开始前通知竞买人。

 

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浙江城乡拍卖有限公司

                                                                   O一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