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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公共资源(台政发〔2007〕59号)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02日 来源:台州市产权交易所 阅读次数:8779

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台政发〔2007〕59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公共资源
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政府公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改革,加快构建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实现政府公共资源配置方式的更优化和效益的最大化,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为我市“两个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统一部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公共资源,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掌控的属于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或生活资料的来源。推进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就是要在进一步巩固完善已经实施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项目招投标制度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其它政府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现场监管,统一财政账户收付,以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
     二、凡是政府公共资源的配置都应进行市场化运作;凡是政府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都应进入统一的招投标平台按市场原则规范运作;凡是政府公共资源出让的相关信息,不论是工程、货物、服务、采购,还是经营权、使用权出让,均应经统一的交易平台及时、准确、规范地向社会公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纳入市场化配置的政府公共资源主要包括四大类:
  (一)自然性资源: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开采权;水资源开发及河沙开采权;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权;国有海域、滩涂承包经营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权等。
    (二)资产性资源:如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公务车辆更新处置;法院判决裁定、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罚没、地方金融机构抵押权实现而形成的产权有偿转让等。
  (三)公共性资源:如道路客运线路、客渡航线经营权、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等冠名权、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车辆号牌拍卖;医疗器械(材)和药品采购;污水、垃圾处理等交通、环保、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及其他各行业公共性、特许经营性或专营性项目。
  (四)服务性资源:如国有资产评估、审计及工程建设招投标等中介代理机构的公开选择;公共场所承包负责的环卫保洁、绿化养护权;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和维修等。
  四、根据公共资源的不同形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统一招投标平台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配置方式,要严格限制协议方式配置。凡是政府公共资源项目出让信息公开发布后,市场竟得主体在3个以上的,均不得采用协议方式。确实由于保密、应急等特殊原因,确需以协议方式配置的,必须事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政府监察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完成公共资源配置统一进场交易工作。各地要成立组织领导协调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狠抓落实。
  六、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意见提出的配置范围,对所主管(监管)的公共资源现状、分布和配置方式等情况进行认真统计,要按照“能推向市场的都要推向市场,全面实行公开招拍挂制度”的要求,制定计划方案,分析确定纳入统一招投标平台市场化配置的具体时间,及时摸清底数,填报《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及责任分工一览表》(见附件),于2007年11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监察局和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已实行公开交易但在场外操作,以及其他未进场交易的都要尽快进场交易,其中车辆号牌拍卖、户外广告位出租、单位公共资产招租拍卖等要作为第一批进场项目在2007年12月31日前进入统一招投标平台交易。2008年内,在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
     七、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发改、财政、国资、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承担较多政府公共资源监管的部门要研究落实监管措施,合力推进;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对各级各部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及通报制度,对于应实行而未实行市场化配置、应及时统一进场而仍搞场外交易,或消极推诿,回避统一监管的,要限期纠正;对于在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情况要纳入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县两级招投标统一平台要尽快完善功能,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统一的招投标机构,为政府公共资源统一进场配置提供优质服务,从而推动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要求及具体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