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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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浙委办[2004]66号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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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相对滞后,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够完善,产业结构布局不尽合理,国有资产监管营运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为进一步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提高运营效益,实现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央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按照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资监管新体制的要求,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充分调动和激励企业与职工的积极性,从整体上搞好搞活省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控制力和带动力,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以产权主体多元化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在关键领域、重要行业和优势企业的集中度明显提高,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新体系基本建立,营运效益更加显现,资产质量不断提升;国有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造基本完成,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交易平台基本建立,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更趋完善。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要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积极推动国有资本、民营资本有机融合,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坚持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导向,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引导国有资本向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重要行业和优势企业集中,实现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力争通过改革激活资源,做强企业,带动产业发展,从而达到释放国有资本潜力、激发企业活力、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稳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改制和重组,做到成熟一家,操作一家。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保持社会和企业稳定。 ——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完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机制和方式,切实增强国有资本营运能力,壮大国有资产规模,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主要任务 (一)以产权结构调整为突破口,推动国资营运机构改革。 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行业的企业,或保持国有独资,或在保持国有绝对控股的前提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对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战略投资者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经营团队和员工持股,或国有控股、战略投资者参股、企业经营团队和员工持股等多种形式的产权结构,有的竞争性行业的龙头企业,国有资本也可以全部退出。 对具有专业投资功能并具有扩张力的企业,以资本运作和战略持股为主要职能,实施相关核心产业的整合,成为投资类资产经营公司。 对行业相同、业务相近的国资营运机构,通过辅业分离、产业整合的方式,重组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行业骨干企业。 对散布于各集团内具有鲜明产业特征的企业,通过依托强势企业,集中优质资产和稀缺资源,组建新的企业集团。 对处于竞争性行业但竞争优势不明显或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外资民资收购、企业经营团队和员工持股等方式进行整体改制,实现国有资本全部退出。 通过改革,减少国有资产管理层次,提高营运效益。保持国有独资的,仍为国资营运机构。改制为股份制的监管企业,一般不作为国资营运机构,其股权划转给综合类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国资营运机构持有。其中绝对控股的监管企业,经批准可对其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二)以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为目标,拓展国有资本营运空间。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再投入机制,通过国有资产存量整合、增量注入,重点培育建设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集中国有资本,重点投向亟需国有资本支撑和带动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行业,增强国有资本在重点领域的带动力;支持国有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主动参与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进程,努力形成国有资本新的增长点,在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有机融合的过程中,切实增强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的控制力。 (三)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实施规范化公司制改造。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规范化公司制改造,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规范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分工和议事规则,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应当分设,切实发挥董事会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的作用,积极探索外派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作用。以资产为纽带,理顺母子公司关系,减少管理层级,合理界定职能,增强母公司的控制力,营造子公司增强竞争力的环境。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推进企业经营者市场化、职业化进程,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提高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四)以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为主线,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 把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与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实现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形成出资人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根据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等不同产权结构,建立行之有效的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财务报告制度、内部审计报告制度、监事会主席报告制度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行为的监督,绝不允许搞账外账,侵占、私分国有资产。构建企业经营决策行为和重大事项的全过程监督和制衡机制,企业内部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制衡机制,企业资金活动、资产运动、资本流动、信息对称的财务管理有效反馈机制。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改进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方式,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形成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机制。 (五)以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为手段,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总结国有独资企业授权经营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授权经营的新思路,研究在多元产权制度下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新途径;制订完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国有资产经营综合评价考核等制度,规范国有产权代表行为;完善对产权代表实行契约式授权的方式,落实权利、责任和义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管理;建立短效与长效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进一步完善年薪制的基础上,探索期权、模拟股权、管理要素入股等激励机制,研究经营者收入与企业长期经营业绩相结合的有效方式;探索对在国资营运机构、企业集团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等不同机构中任职的国有产权代表,按不同岗位和目标实行有效管理和考核的办法。 (六)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建立国有资产合理流动的规范化市场运作体系。 构造国资、民资、外资共融共存,信息透明公开,交易公平公正,行为规范有效的资本运作平台;制定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在合理流动中实现保值增值;以整合重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为重点,形成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坏账处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相衔接配套的独立、高效的运作体系,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能力和国有资产的流转效率。 五、政策措施 (一)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制定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并确立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严格审批程序。各省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须报经省国资委批准,特殊情况需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建立国有产权转让的市场准入制度,选择确定操作规范、诚信度好、执业能力较强的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统一构筑交易平台。企业经营团队和员工受让本企业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再实行一次性付款价格优惠。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省国资委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并注重发挥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继续实行工效挂钩。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对改制后继续保持国有独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仍可按原有政策继续实行工效挂钩。省国资委负责审核确定所监管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及清算,审核结果抄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的效益,进一步规范土地资产的处置行为,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把经评估备案的土地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并按评估确认价统一折股为国有资本;若已改变土地用途或性质的,其增值部分,也应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对上缴当地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要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研究返还办法,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的支付能力。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制定。 (四)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为确保企业改制顺利进行,改制期间,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作交流。改制后,对企业领导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留任、交流、离岗退养、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排。企业已取消行政级别,今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业任职的,不再保留行政级别和公务员身份,退休时均按企业退休人员政策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并不得持有本企业和下属企业股份。企业经营管理层与其他职工一样,按照有关规定与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具体办法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国资委、省人事厅制定。 (五)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 要统筹兼顾,稳妥处理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对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要逐户进行研究,落实管理职责和相关费用。管理职责和相关费用原则上均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并在改制方案中事先设计,在资产转让中予以通盘考虑。在属地化管理未落实之前,省属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继续由省国资营运机构分别负责管理。 六、方法步骤 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目标任务,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企制宜、分类指导,规范运作、稳妥推进的方针,分批、分步骤推进改革,切实做到成熟一家、改制一家,改制一家、成功一家。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改革程序和方法,切实维护不同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确保在稳定的前提下推进改革。 第一步,政策准备。力争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尽快出台企业改革涉及的产权转让、工效挂钩、土地资产处置等政策规范。同时,确定数家具备条件的企业率先实施改革,边探索,边总结,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取得初步成效。 第二步,全面推进。在总结首批改革企业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重组。率先改革的企业不断完善提高,做大做强。 第三步,总结提高。帮助企业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基本建立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企业监管体系。 七、组织领导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妥善处置。省国资委要切实承担起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并确定联络员加强与省国资委的沟通。对具体企业改制,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组建相应的改制指导组。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属国有企业要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抓紧制订本部门所属企业和企业自身的具体改制实施方案,并做好思想动员工作,紧紧依靠广大职工,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有关市、县(市、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推进改革,切实做好企业分离办社会、社会保障衔接等各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