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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6日 来源:温岭市招投标交易中心 阅读次数:9911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台州建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
    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包括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已实行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先按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办法进行计分处理,累计计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规定行为的;
    (二)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和强制性条文行为的;
    (三)在建筑活动中,有行贿受贿(包括送礼受礼,下同)行为的;
    (四)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的;
    (六)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或者有不诚信行为的;
    (七)对投诉反映的质量问题不按时处理的;
    (八)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民工)工资的;
    (九)按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列入黑名单记录的范围
    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经查实,直接列入黑名单记录。
    (一)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施工的;
    3、对应招标、应进场交易的项目不招标、不进场交易,肢解发包的;
    4、与承包商串通进行招标的;
    5、对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
    7、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8、严重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9、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投诉的住房质量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
    10、按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黑名单记录的,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4、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严重不到位的;
    6、有伪造业绩、证书行为的;
    7、严重违反招投标纪律或严重失职造成评标不公正的;
    8、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9、严重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10、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
    11、拖欠克扣职工(民工)工资,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
    12、按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黑名单记录的,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经有关部门查实,个人行贿受贿数额超过0.5万元或单位行贿数额超过2万元的。
    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违法违纪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对违法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凡列入黑名单记录的违法违纪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对违法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对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记录而不列入的,要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记录,须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纪律或刑事责任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收到建议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意隐瞒、庇护,该移送而不移送的,该处理而不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三)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后,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的,在违法违纪事实查清后或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法院判决之日起10日内将《监察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送达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执行或者采纳监察、检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检察机关。
    (四)对在建筑活动过程中行贿受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有关部门查实后,按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1、单位行贿的(指法人、总经理及经法人、总经理授权为单位谋取利益而行贿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2、未经单位或未经法人、总经理授权,为个人直接谋取利益而行贿的,追究行贿者个人的责任。
    3、单位行贿在2万元以下的,予以警告;2~5万元的,停止投标3~6个月;5~10万元的,停止投标6~12个月;超过10万元的,降低资质等级;超过20万元的,吊销资质证书且5年内不准重新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单位行贿的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4、个人行贿受贿在0.5万元以下的,予以警告;0.5~1万元的,停止从业资格3~6个月;1~2万元的,停止从业资格6~12个月;超过2万元的,降低个人资质等级或停止从业资格24个月;超过5万元的,吊销个人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且5年内不准申报个人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
    5、个人行贿受贿在1万元以上的,一年内不准申报职称、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及投资申办建筑业企业;2万元以上的,两年内不准申报职称、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及投资申办建筑业企业;5万元以上的,五年内不准申报职称、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及投资申办建筑业企业;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准申报职称、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及投资申办建筑业企业。
    四、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一)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制度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一般由行为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附表格式(附件1、2)进行记录,并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及其变化情况上报市建设规划局建筑业处,建筑业处收到记录后5日内录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在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网上公布。市建设规划局视情可直接记录和公布。
    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中有符合《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的,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上报浙江省建设厅。直接被浙江省建设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一律列入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
    (二)工程建设各监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巡查时,发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符合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条件的,应填写《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报告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
    (三)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违法违纪行为,按属地处理原则,由行为发生地或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检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处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检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检察部门视情可以直接查处。
    (四)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制度建立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明确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查处,必须层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责任逐级分解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未分解落实、失职渎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自录入网上信用档案之日起,不良行为网上记录期限为一年,黑名单网上记录期限为两年。超过上述期限的记录,应将其从网上信用档案中予以删除。但处罚限制期限超过上述删除记录期限的记录,在处罚限制期限未到期前,原则上不予删除。
    (六)被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应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而未列入的,知情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检察部门举报。
    (七)被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执业资格人员(已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必须自录入网上信用档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参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强化培训和考试。
    五、市级及以下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与省级及以上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
    (一)市级及以下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是指由市(地)级及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和公示的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省级及以上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是指由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和公示的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
    (二)工程招标时,招标单位可按《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投标单位及其执业资格人员两年内不得有省级及以上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条件,资格预审时如发现有省级及以上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正在受公示的,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评标专家与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建设活动中介机构和人员,有省级及以上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正在受公示的,不得参加评标和中介活动。
    (四)投标单位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时,应提供企业及其相关执业资格人员所有两年内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有关情况,投标单位不如实提供导致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评标结果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五)所有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在本办法规定记录期限内的,招标单位在投标人资格预审计分时,或在评标计分时,应按有关规定分档次扣除一定的信用分。外地市级及以下不良行为记录中,有符合本办法黑名单记录标准的,应按黑名单记录扣分标准扣分。
    六、附 则
    (一)违反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处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建设规划局联系电话:8517781,E-mail
    地址:TJ8276@263.net
    市监察局联系电话:8510280
    市检察院联系电话:8209591
    附件:1、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略)
             2、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略)
             3、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报告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