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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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1,165.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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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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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款项,交易价款支付至台州产权浙交汇指定账户;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受让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30%的转让价款至台州产权浙交汇指定账户,并配合银行办理好按揭贷款手续,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成交款项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椒江区共富共享中心(椒江区前所街道安海路700号)的六处不动产分5个标段(以下简称“标的”)分别单独转让(详见《标的清单(专场排期)》)。
2.本次转让采用专场竞价方式,标的所涉及的5个标段分5个批次设置开始限时竞价。每批次限时报价期开始时间详见《标的清单(专场排期)》,单个标的在专场内进行竞价,适用专场竞价规则及特殊保证金使用规则。
(1)专场竞价采用特殊保证金使用规则,若专场竞价规则与其他规则相冲突,则优先适用专场竞价规则。
(2)专场内的项目设置专场保证金。专场中每个标的竞买保证金金额相同(每个标的300万元),专场保证金金额的整数倍为保证金份数,保证金份数不能超过专场内转让标的的个数。
(3)意向方就专场提出受让申请,按拟受让的标的个数交纳保证金,可参与专场中所有标的的竞价:意向方交纳单份专场保证金的,只能成为专场中一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且只能受让专场中的一个标的;意向方交纳多份专场保证金的,可以成为专场中多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受让多个标的,但受让的标的个数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专场保证金份数。
(4)意向方报名时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每个专场保证金份数,意向方报价资格取得后不能再追加专场保证金份数。
3.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不少于20个工作日),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长2个周期数。
5.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则按网络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6.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平台——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7.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付清全部款项后(包括但不限于厂房价款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8.椒江区共富共享中心已完成整体房产不动产权登记,各厂房单独产权在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且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办理。
9.厂房1层层高超8米,双倍计面。每幢厂房分为两室(101室、102室),变配电房设置在厂房1层,2#楼梯为本幢公共区域,均由两室共同使用,变配电房及楼梯分摊面积已纳入各室建筑面积中。厂房每室预留一个电梯井,未配置电梯,如需配置由受让方自行购置加装。
10.转让标的以现场实际为准,披露的转让面积来自房产测量成果报告书,最终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如室号发生改变,不影响房产的特定位置。转让标的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11.交付日前的水电费及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如有)等由转让方负责,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交付日后的上述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12.受让方凭相关资料到当地产权办证窗口办理不动产证,须转让方配合的,转让方予以配合。交易双方按当地产权办证窗口要求的格式文本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
13.受让方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产权办证过程中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产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承担本次交易服务费。
14.受让方自行办理水、电等开户或变更手续,所有费用自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安装费用等)。在变更过渡期(标的交付后到水、电等过户完成的时间)内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包含在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中)由转让方统一代交,按照20元/㎡的标准向受让方收取(房屋面积以房产测量成果报告书为准),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
15.转让方在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且取得房屋单独产权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将房产钥匙交付给受让方(视为房屋交付完毕)。转让方将钥匙交付受让方使用后,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16.受让方应自行办理生产经营所有手续,厂房转让完成后的生产事项办理与转让方无关。
17.交易合同签订后,因受让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因受让方违约,转让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费用。
18.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展示时间 | 公告披露期间工作日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
展示地点 | 标的物现场 |
联系人姓名 | 蒋先生 |
联系人电话 | 18823791832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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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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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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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交纳方式 | 线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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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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