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50.00 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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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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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挂牌价备注 | 租期为三年,租期内租金不变。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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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码头为通用散杂货装卸码头(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服务),不得装卸水泥、煤炭、沙石子黄砖、建筑垃圾及对环境有污染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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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20 万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期间,租赁码头发生的水、电、卫生费以及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水、电费按乙方实际用水用电量加10﹪损耗收取(价格以电力、自来水公司为准)。其他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4、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5、如因乙方擅自改变码头用途,给甲方或租赁码头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乙方须承担全部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在租赁期间码头作业或船舶进出造成码头损坏或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6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擅自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码头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
租期 | 三年 |
有无免租期 | 无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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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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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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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台州市产权交易所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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