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产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浙江省台州市海门港埠总公司 注册地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江滨路38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00148880745K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已延长0个周期, 剩余1个周期。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万元) 350.00 是否有保留价 无 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80万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207021219200515067),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3.合同履约保证金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标的物,并经委托方确认后五个工作日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按规定处置标的物或超范围处置,须恢复原状或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赔偿损失,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于赔偿实际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4.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等回收利用资质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门座式起重机拆解需委托具有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A级资质且许可项目有门座式起重机安装修理项目的企业,意向方需在报名时提供待成交后合作拆解企业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受让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最终由转让方确定)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80.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展示时间 2023年5月24日、5月31日上班时间 展示地点 椒江区江滨路458号 联系人姓名 陈先生 联系人电话 0576-88859238 18006766609 - 标的信息
其他 序号名称数量备注1地磅设备3台120T/80T/100T;设备已停用,未保养。以现场实物为准。配电设备3台1998年、2000年、2006年;以现场实物为准。抓钢机设备3台JY640E-G;设备已停用,未保养。以现场实物为准。门机设备6台门机及附属磁滞式电缆卷筒、强磁起重电磁铁、停电保磁控制器HHZ1625门机2台、AM10-25门机2台、AHQ825门机2台;设备已停用,未保养。以现场实物为准。电缆线及发电机不同型号数量以现场实物为准。详细参考资产明细清单(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 项目附件
附件资料 公示附件 材料附件 - 图片浏览
- 标的物位置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陈女士 电话 0576-88685180 传真 邮箱 admin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777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五楼510、511室 网址 https://www.tzcqpt.com/TZPT/ 转让方 联系人 陈波 电话 0576-88859238 传真 邮箱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江滨路38号 网址
标的名称 | 台州市海门老港区闲置的机械设备、地磅、配电设施、废旧电缆等资产转让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参与本项目竞买的,自行到现场看样,未看样的投标人视为对本标物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看样时间:2023年5月24日、5月31日上班时间。 勘查地址:椒江区江滨路458号。如需勘查请提前联系,可在转让方陪同下前往。陈先生0576-8885923818006766609。 2、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本次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数量、规格、型号等,标的涉及的拆卸、运输(包括吊车费、搬运费等)、场地清理等费用均由受让方负责。 3、成交后,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列明物品的拆卸、运输,相关特种作业需持证作业,受让方对拆卸、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负全责。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收到委托方通知后45天内)完成标的物的拆卸、运输,委托方在处置期间且配电设施拆除前负责提供正常的供电,超期受让方自负。(标的物涉及拆装切割的,拆装切割时指派相应持证人员操作,包括电气焊、特种设备、高空作业等;在门座式起重机拆解前需自行办理与拆解标的相关的所有部门的报备审批等手续并全权负责现场消防及安全工作。) 4、受让方在拆装标的物时,不得对水域、甲方码头和场地上的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造成污染和破坏,产生的垃圾随车运走,不得对周边民居造成影响。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报名链接:https://www.zjpse.com/prjs/real_right/detail/488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