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国资法日前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目前该法正由财经委组织起草,已拟出草案。不过,对于它是否会在短期内出台,知情人士依旧并不看好。实际上,就该法而言,一些焦点业已取得共识,但更为艰涩和复杂的问题还正在考验决策层的智慧。
共识:小国资法
据本报记者了解,“国资法”整个体系或将大体分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与转让等;还有国资经营预算等几个方面。比前期情况有所进展的是,目前国资法将最可能圈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主要立法对象。
“一直以来对《国有资产法》到底是基本法,还是只针对某一部分国有资产,比如对国有企业财产进行规制的问题上,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参与国资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换句话说,现在已基本达成共识的是,可以从做“小国资法”起,也就是针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再往大的方向走。
另一方面,经营性国有资产到底应包括什么?这依旧是一个争论点。
对此,另一位国资法起草小组的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的
症结:国资经营管理机构定位
国资法中将设置关于国资经营管理机构的部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毋庸置疑,自国资委成立以来,改变了我国对工商业国有资产五龙治水局面。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从业绩迅猛增长到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整体上市改革等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从整体上看,对我国国资的监管还并未完全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据刘纪鹏介绍,目前我国有主要经营业务的国有资产主要分布在四个方面,其一是国资委管理的155家中央企业,净资产在6万亿左右;其二是80多个部委下面的企业,净资产在1.5万亿左右,其三是铁道、邮政、烟草这三大行业;其四是中投公司下面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前资产在1万亿以上。
他认为,就国资监管而言,现在等于出现了三类国资委。即叫委的国资委、部办国资委以及中投公司这类私办国资委。“当前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正处于高度融合的阶段,现在严格的区分开几乎已不可能。架构一个既能管产业又能管金融的国资委值得考虑。但是否要构建一个统一的国资委,各部门还未讨论出结果,这正是国资法难出台的关键因素之一。”他说。
此外,国资委的定位问题,各部门也存在不同看法。按当前设置,国资委作为授权的国有企业出资机构和管理机构,似乎也应名正言顺地继续集股东、监管者于一体。
这样又可能诞生新问题。
而用
是否要扩大国资委的监管范围,并拆分国资委的权责,成为该法迟迟难以出台的症结所在。
创新:理顺关系 明确权责
由此可见,国资法在编制时,需要统筹考虑的问题相当之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第一部有关国资的大法,毫无经验可循。
从专家的角度来看,在解决国资经管机构定位问题时,在企业和监管机构之间架构一层新的出资人是一个解决之道。
此外,我国前不久开始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但国有资本预算的收入最终还是放在了财政部。
“实际上现在若作为出资人,出资人本应享受红利,也就是说分红应该到国有资本这一库里,但当前国资委管辖的领域有限,所以决定权还是归给财政部。如果现已构建起来国有资本经营公司,那么就可以将红利留在这些公司,再由一个统一的国有资产经管部门来调拨。”
当然,如何确定国有资产经管机构的权责,还有待进一步通过实践和讨论来解决。
然而,正如
产权这一块由《宪法》作出原则性规定,然后再由四部法律作基本规定,即《物权法》、《国资法》、《土地法》、《税收基本法》。《物权法》着重规制、界定、确认、保护私人的产权;而《国资法》则主要规制、界定、确认、保护国有财产。一切都说明我国对国有资产妥善经营和保护已提到相当高度。
“尽管目前把经营性国有资产纳为新法重点,但有关国资的法律应是一系列的,连贯的。因为我国还存在大量需要归置的国有资产,如资源性的、行政事业单位、甚至海外庞大的国有资产。”李曙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