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台交所招〔2016〕7号台州市智能停车差异化收费停车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第二条“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第3点“停车收费管理员队伍的组建及招标要求”的3.2关于“相关人员配比要求”内容修改为:
相关人员费用及岗位配比要求:第一个合同期,招标人根据15个停车位配置一人的原则核定中标单位停车收费管理员总人数。其中,不足15个停车位的按1人计算(如后期新建停车位后计算方式一样),并以此为依据支付相应人员外包费用;中标单位原则上根据15个停车泊位数配置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相应车位的管理人员,向招标人上报的总人数不得低于招标人规定的总人数的90%(含管理人员,遇小数时四舍五入取整数),不按照要求上报的按年终考核不合格处理,同时上报定人、定岗、定车位“三定表”至招标人处备案,以备招标人现场核实,期间更换人员应及时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人员信息的要求,否则招标人在查实无相应人员的情形下,按年终考核不合格处理;
随着停车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市民良好停车习惯的养成,从第二个合同期开始,相应减少现场停车管理人员数量。招标人根据20个停车位配置一人的原则核定中标单位停车收费管理员总人数,其中,不足20个停车位但超过10个(含)停车位的按1人计算,不足10个停车位的,不计入人员数量统计(如有新建停车位后计算方式一样),并以此为依据支付相应人员外包费用;中标单位根据第一个合同期计算上报人数的要求,重新上报总人数至招标人处备案,并上报“三定表”,更换人员的相关要求同第一个合同期一致。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第二条“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第3点“停车收费管理员队伍的组建及招标要求”的3.3内容修改为:
(开发区范围内)总建设规划约6000个停车泊位,目前已完成1309个停车泊位建设。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停车收费管理水平,本次招标分3个区块3个标段进行招标:
标段一:台州大道以东,白云山西路以南,中心大道-市府大道-广场南路(含)以西,开发大道以北范围内停车位,目前已建泊位数为300个。
标段二:中心大道-市府大道-广场南路以东,白云山中路-市府大道以南,东环大道(含)以西,开发大道以北范围内停车位,目前已建泊位数为407个。
标段三:东环大道以东,枫南路以南,机场路以西,东海大道以北范围内停车位,目前已建泊位数为602个。
(具体区域划分图见附件9)
承包方式:承包中标片区停车引导管理和差异化收费工作,工作时间根据台发改收费[2016]145号文件规定的停车收费时间一致,停车监管手机、服装、鞋帽由招标人提供。
考虑到本项目尚未全部建设完毕,尚不能按区域全部车位进场管理,故本项目服务期内以招标人实际分配的车位数为准进行管理,每家中标单位应在其管辖的片区内进行差异化停车管理,招标人根据《台州市智能停车收费管理考核办法》对中标单位所在区域的停车管理工作进行月考核和年终考核。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第二条“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第3点“停车收费管理员队伍的组建及招标要求”的3.4内容修改为:
签订合同方式:本次招标的服务期为两年,合同采用1年1签的方式,相应人员增减,均应合同补充文件的形式提交至招标人,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台州市智能停车收费管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年终考核合格后,方可续签下一个合同年合同,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续签下一年合同的权利。第二个合同期根据3.2要求按20个停车泊位数配比1人进行折算,单价不变。
4、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第二条“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第3点“停车收费管理员队伍的组建及招标要求”的3.6内容修改为:
队伍组建:中标单位招聘人员年龄应在25周岁- 50周岁,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中标单位须接收招标人之前已招入的队员(在收费管理员自愿接受的情况下),安排好队员的过渡工作。
5、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第二条“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第3点“停车收费管理员队伍的组建及招标要求”的3.7内容修改为:
队伍组建之后,中标单位之间不得以各种形式包括诱请、高待遇等方式吸引对方收费管理员至本方单位工作(中标单位自行退出项目管理或者因中标单位原因被招标人终止合同的除外);也不允许吸纳各中标单位已经解雇或辞职的员工至本方单位工作;收费管理人员招聘应说明薪资、考勤奖罚、管理等一切问题,不得因为中标单位原因去招标人处上访、滋事。
6、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第二条“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第3点“停车收费管理员队伍的组建及招标要求”的3.8内容修改为:
基本考核要求:
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和执行招标人关于《台州市智能停车收费管理考核办法》(下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招标人对考核办法的修订,拒不接受和执行的,视为投标人不认同和不响应本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有权终止双方签订的履行合同,并没收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三个标段的基本考核要求:
1)、三个标段基本考核指标:
标段一中差异化停车管理缴费率必须达到80%,
标段二中差异化停车管理缴费率必须达到54%,
标段三中差异化停车管理缴费率必须达到66%。
(以上数据取自招标人停车管理系统后台正式运行后有在岗人员管理的实际数据得来的)
2)、奖励或计扣(如遇小数点四舍五入取整数):
达到基本考核指标的,不奖不扣;
高于基本考核指标的,标段一中超出2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20%提成奖励;标段一中超出4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50%提成奖励;标段中一超出6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80%提成奖励;标段二中超出5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10%提成奖励;标段二中超出10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15%提成奖励;标段二中超出15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20%提成奖励;标段二中超出20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34%提成奖励;标段三中超出3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15%提成奖励;标段三中超出6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25%提成奖励;标段三中超出9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35%提成奖励;标段三中超出12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53%提成奖励;
低于基本考核指标的,标段一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2个百分点(含)及以内的,下降部分按20%计扣;标段一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4个百分点(含)及以内的,下降部分按50%计扣;标段一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4个百分点以上的,下降部分按80%计扣;标段二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5个百分点(含)及以内的,下降部分按10%计扣;标段二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10个百分点(含)及以内的,下降部分按15%计扣;标段二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15个百分点(含)及以内的,下降部分按20%计扣;标段二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15个百分点以上的,下降部分按34%计扣;标段三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3个百分点(含)及以内的,下降部分按15%计扣;标段三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6个百分点(含)及以内的,下降部分按25%计扣;标段三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9个百分点(含)及以内的,下降部分按35%计扣;标段三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9个百分点以上的,下降部分按53%计扣;
例如:标段一的中标单位该月达到了80%的缴费率,则不奖不扣;
如果该月缴费率到达84%,系统统计对应的实收金额为225750元,提成奖励为: (225750-225750*80%/84%)*50%=5375(元);
如果该月缴费率到达76%,系统统计对应的实收金额为204250元,计扣金额为:(204250*80%/76%-204250)*50%=5375(元)。
名词解释:
缴费率=实收金额/应收金额(系统统计);
应收金额:系统统计出所有停车应该收取的金额;
实收金额:系统统计出在所有停车应该收取的金额中当次实际收到的金额,包括自助缴费金额、现金、二维码金额、一卡通缴费金额、市民卡缴费金额等当次停车收缴的实际金额。
7、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第二条“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第3点“停车收费管理员队伍的组建及招标要求”新增3.9一项,内容为:
本招标文件涉及的考核为基本考核,总体考核要求以《台州市智能停车收费管理考核办法》为准,并且考核只针对现有可分配的车位进行考核,如中标人管理区域内有新增车位后,结合实际情况,按招标人调整后的考核办法执行。
8、原招标文件“劳务承包合同”中第六条关于“停车服务外包费用支付方式
”第1点关于“支付费用”的内容修改为:
在招标项目有效期内,甲方根据15个停车位配置一人的原则核定中标单位停车收费管理员总人数。其中,不足15个停车位的按1人计算(如后期新建停车位后计算方式一样),并以此为依据支付相应人员外包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人员保险费、用工保障、管理费、税费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其他合同周期按招标要求支付。
9、原招标文件“劳务承包合同”中第八条关于“队伍组建管理”内容修改为:
队伍组建之后,中标单位之间不得以各种形式包括诱请、高待遇等方式吸引对方收费管理员至本方单位工作(中标单位自行退出项目管理或者因中标单位原因被甲方终止合同的除外);也不允许吸纳各中标单位已经解雇或辞职的员工至本方单位工作;收费管理人员招聘应说明薪资、考勤奖罚、管理等一切问题,不得因为中标单位原因去甲方处上访、滋事。
乙方指定本项目联系人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电话:_______E-MAIL:________,地址 。
10、原招标文件“劳务承包合同”中第九条关于“总体考核要求”内容修改为:
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和执行甲方关于《台州市智能停车收费管理考核办法》(下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甲方对考核办法的修订,拒不接受和执行的,视为乙方不认同和不响应甲方招标文件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签订的履行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三个标段的基本考核要求:
1)、三个标段基本考核指标:
标段一中差异化停车管理缴费率必须达到80%,
标段二中差异化停车管理缴费率必须达到54%,
标段三中差异化停车管理缴费率必须达到66%。
(以上数据取自甲方停车管理系统后台正式运行后有在岗人员管理的实际数据得来的)
2)、奖励或计扣(如遇小数点四舍五入取整数):
达到基本考核指标的,不奖不扣;
高于基本考核指标的,标段一中超出2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20%提成奖励;标段一中超出4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50%提成奖励;标段中一超出6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80%提成奖励;标段二中超出5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10%提成奖励;标段二中超出10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15%提成奖励;标段二中超出15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20%提成奖励;标段二中超出20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34%提成奖励;标段三中超出3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15%提成奖励;标段三中超出6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25%提成奖励;标段三中超出9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35%提成奖励;标段三中超出12个百分点(含)的,超出部分按53%提成奖励;
低于基本考核指标的,标段一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2个百分点(含)及以内的,下降部分按20%计扣;标段一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4个百分点(含)及以内的,下降部分按50%计扣;标段一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4个百分点以上的,下降部分按80%计扣;标段二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5个百分点(含)及以内的,下降部分按10%计扣;标段二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10个百分点(含)及以内的,下降部分按15%计扣;标段二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15个百分点(含)及以内的,下降部分按20%计扣;标段二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15个百分点以上的,下降部分按34%计扣;标段三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3个百分点(含)及以内的,下降部分按15%计扣;标段三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6个百分点(含)及以内的,下降部分按25%计扣;标段三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9个百分点(含)及以内的,下降部分按35%计扣;标段三中在原有基本考核指标中每下降9个百分点以上的,下降部分按53%计扣;
例如:标段一的中标单位该月达到了80%的缴费率,则不奖不扣;
如果该月缴费率到达84%,系统统计对应的实收金额为225750元,提成奖励为: (225750-225750*80%/84%)*50%=5375(元);
如果该月缴费率到达76%,系统统计对应的实收金额为204250元,计扣金额为:(204250*80%/76%-204250)*50%=5375(元)。
名词解释:
缴费率=实收金额/应收金额(系统统计);
应收金额:系统统计出所有停车应该收取的金额;
实收金额:系统统计出在所有停车应该收取的金额中当次实际收到的金额,包括自助缴费金额、现金、二维码金额、一卡通缴费金额、市民卡缴费金额等当次停车收缴的实际金额。
3)、本合同里涉及的考核为基本考核,总体考核要求以《台州市智能停车收费管理考核办法》为准,并且考核只针对现有可分配的车位进行考核,如中标人管理区域内有新增车位后,结合实际情况,按招标人调整后的考核办法执行。
10、原招标文件“劳务承包合同”中第九条关于“其他约定”第8点的内容修改为:
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的或考核不达标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在合同期内,如果未达要求累积次数3次(含)以上6次以下的,之后每天扣合同金额的0.5‰;如果未达标要求累积次数在第6次(含)之前已经达标的,计扣在考核达标后停止;如果未达要求累积次数6次(含)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空出区域由甲方决定选取已达标的一家或两家中标单位来管理,选中单位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安排,否则有权终止已签订区域的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在合同周期内考核合格后,无正当理由延期签订或拒绝签订次年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11、原招标文件“劳务承包合同”中第九条关于“其他约定”第15点的内容修改为:
转让和分包:乙方不得私自将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未经甲方同意,私自进行分包或转包的,甲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其他不变。
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台州市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2日